7 因果关系类型 人身损害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类型按照损害在疾病中的原因力大小,分为完全作用、主要作用、同等作用、次要作用、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六种类型。具体如下: a) 完全作用(完全原因):外界各种损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健康的组织和器官,致组织和器官解剖学结构的连续性、完整性破坏,和/或出现功能障碍,现存的后果/疾病完全由损害因素造成; b) 主要作用(主要原因):外界各种损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基本健康的组织和器官,致组织和器官解剖学结构的连续性、完整性破坏,和/或出现功能障碍,现存的后果/疾病主要由损害因素造成; c) 同等作用(同等原因):既有损害,又有疾病。损害与疾病因素两者独立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,两者互为条件,相互影响,损害与疾病共同作用致成现存后果,且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; d) 次要作用(次要原因):既有损害,又有疾病。疾病在前,是主要原因;损害在后,为次要原因。即损害在原有器质性病变的基础上,使已存在疾病的病情加重; e) 轻微作用(轻微原因):既有损害,又有疾病。疾病在前,是主要原因;损害在后,为轻微原因。即损害在原有器质性病变的基础上,使已存在疾病的病情显现; f) 没有作用(没有因果关系):外界各种损害因素作用于人体患病组织和器官,没有造成组织和器官解剖学结构连续性、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,不良后果完全系自身疾病所造成,与损害因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。
8 因果关系分析与判定的基本方法 8.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的因果关系包括: a) 若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为完全作用或主要作用,宜按照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相关条款评定损伤程度; b) 若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,为同等作用(同等原因),则参见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,降低等级评定损伤程度; c) 若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为次要作用或轻微作用,则只说明因果关系,不评定损伤程度; d) 若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,为没有因果关系,则不评定损伤程度; e) 在损伤程度鉴定中的伤病关系判定,不宜评定参与程度。 8.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中的因果关系包括: a) 若损伤与残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(完全作用、主要作用、同等作用、次要作用或轻微作用),宜按照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相关条款评定残疾程度,并说明因果关系类型,必要时宜根据附录 A 判定损害参与程度; b) 若损伤与残疾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,则只说明因果关系,不评定致残等级。 8.3 其他人身损害鉴定中的因果关系 在医疗损害鉴定中,首先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;若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,宜说明因果关系类型,必要时根据附录A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。
附 录 A (规范性) 参与程度分级和判定规则 A.1 参与程度分级 按照人身损害在疾病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(因果关系类型),依次将人身损害参与程度分为以下六个等级: a) 完全因果关系:96%~100%(建议 100%); b) 主要因果关系:56%~95%(建议 75%); c) 同等因果关系:45%~55%(建议 50%); d) 次要因果关系:16%~44%(建议 30%); e) 轻微因果关系:5%~15%(建议 10%); f) 没有因果关系:0%~4%(建议 0%)。 A.2 参与程度判定规则 首先宜根据第7章判定人身损害在疾病后果中的因果关系类型,然后再根据参与程度分级进行判定,具体如下: a) 人身损害与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单独由损害引起的疾病或者后果,损害参与程度为 96%~100%,建议为 100%; b) 人身损害与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人身损害是主要原因,疾病是潜在的次要或者轻微因素,损害参与程度为 56%~95%,建议为 75%; c) 既有人身损害,又有疾病,若损害与疾病两者独立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,为两者兼而有之,作用基本相等,损害与疾病之间存在同等作用因果关系,损害参与程度为 45%~55%,建议为 50%; d) 既有人身损害,又有疾病,若损害与疾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,损害为次要原因,损害参与程度为 16%~44%,建议为 30%; e) 既有人身损害,又有疾病,若损害与疾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,损害为轻微原因,损害参与程度为 5% ~15%,建议为 10%; f) 既有人身损害,又有疾病,若现存后果完全由疾病造成,即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,外伤参与程度为 0%~4%,建议为 0%。